必赢贵宾会3003am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内涵建设水平,有效规范教学运行与教学质量管理行为,不断强化学校教学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正常有序,预防和规避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2019]1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分类
1.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及服务保障过程中,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规程、教学管理规章、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按职能分为四类,即教学(实训)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服务保障类。按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Ⅰ)、二级(Ⅱ)和三级(Ⅲ)。
3.Ⅰ级事故由教务处认定,报综合办备案;Ⅱ级和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4.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 系部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5.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填写《必赢贵宾会3003am教学事故认定表》并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发生事故的系部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应载入《必赢贵宾会3003am事故数据库》,作为对教师评价和聘任的依据。
2.Ⅱ、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Ⅰ级事故及以上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综合办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详见附件2)作下列处理:
(1)Ⅲ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处室等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并扣发岗位津贴50元。一学年内违反4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有关规定赔偿。
(2)Ⅱ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岗位津贴100元。一学年内违反3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有关规定赔偿。
(3)Ⅰ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岗位津贴600元。一学年内违反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被推荐为先进。行为人造成重大的影响,需要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另行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由其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综合办按规定程序处理。
3.教学事故的申诉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机构包括教务处、综合办、校工会和责任人所在系部的有关负责人。“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
若责任人对学校或系部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
通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转呈“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并听取处理、认定单位和系部意见,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学校督导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各类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必赢贵宾会3003am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一:教学事故分类认定表
教学(实训)类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1)在教学中传播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内容。 (2)在教学中传播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 | I |
2 | 教师在课堂上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II |
3 | (1)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在课堂教学或实践环节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导致学生重伤。 (2)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导致学生轻伤。 (3)造成财产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导致学生轻微伤。 | I II III |
4 |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遇到特殊情况提前向教务处报备的除外。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遇到特殊情况提前向教务处报备的除外。 (3)拒不接受教务工作安排的;无故旷课的。 | III II I |
5 |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舍弃原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的或延误正常教学进度。 (2)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3)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的。 | II III III |
6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II |
7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或已按规定办理调停课,但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 | III |
8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学生反映强烈。 | II |
9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分组等)、随意取消必要的教学环节。 | III |
10 | (1)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2)一学期听课或批改作业次数不达标的。 | III |
11 | 公共课上,播放视频时间过长,属敷衍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学生反映强烈。 | III |
12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或实践单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13 | 在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 II |
14 | 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最终稿存在严重抄袭、剽窃。 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最终稿存在轻微抄袭、剽窃及常识性错误等。 | I II |
15 | 教师遗失学生作业3人次以上。 | III |
16 | (1)不按时上交各种资料的。 (2)在课堂上仪容仪表不符合师德师风要求(教学需要的除外)。 | III III |
17 |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训报告。 | III |
18 | 酗酒后上课的;在课堂上接听电话或玩耍其他电子设备的;课堂上吸烟的。 | III |
19 | 任课教师没点名考勤,学生缺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III |
20 | 课堂纪律混乱,任由学生聊天、打闹、睡觉、玩手机等,任课教师未做出及时有效制止和批评。 | III |
21 | 在实训、毕业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 I |
22 |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 II |
23 | 由于实训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 II |
24 | 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随意划定成绩或评定等级。 | III |
25 | 指导教师无视学生抄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和实验报告等。 | III |
26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取消必要的实训教学环节。 | III |
27 | 教师疏于管理,导致实训室器材丢失的。 | III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影响恶劣。 | I |
2 |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核。 | II |
3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严重后果。 | II |
4 | (1)试题命题或印制错误三处(含三处)以上或因试题命题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试题命题或印制错误三处以内。 | II III |
5 | 监考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替监考。 | II |
6 | 任课教师未明确说明课程考核项目、分数构成及标准,评定成绩缺乏依据,致使成绩混乱。 | III |
7 | 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 II |
8 | 考试中对学生发生的违纪等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II |
9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或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成绩评定丧失公允。 | II |
10 | 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报送纸质版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和试卷等资料未及时归档,且超过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的。 | III |
11 | 监考迟到或监考中途离岗达15分钟及以上。 | II |
12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监考。 | III |
13 | 不按规定进行试卷命题,试题与近三年已使用过的试题有20%以上雷同的。 | III |
14 | 漏报学生成绩,或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及以上。 | III |
15 |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从事其他与考试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16 | 监考教师考前未严格检查考生的规定证件,导致无证件学生考试的或者冒名替考的。 | II |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 I |
2 | 试卷印刷和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试卷成批遗失或严重损毁,或考前试题大范围泄露,造成停考。 | I |
3 | 系部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正确报送教学任务、教学计划、考题和工作量,或对学校正式下发的教学文件、通知等传达不到位,责任人视情况确定为教学秘书或分管责任人。 | II |
4 | 教学安排(含课表)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I |
5 | 不配合教学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正常教学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产生较严重后果者。 | III |
6 | 教室安排不当或课表编排失误,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III |
7 | 学籍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 | III |
8 |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未给颁发相应的证书。 | II |
9 |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责任人视情况确定为教学秘书或分管负责人。 | III |
10 | 因非技术原因,有关人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 | III |
11 | 由于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数据和材料,致使全校教学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 III |
12 | 因放松对学生管理,学生课堂出勤率低于70%。 | III |
13 | (1)参加教学例会、教研活动迟到的。 (2)无故缺席教学例会、教研活动的。 | III II |
14 | 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 II |
15 | 拒不接受系部或教务处正常教学检查,拒绝按要求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相关工作,拒绝学校其他部门合理的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 |
教学服务保障类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 I |
2 | 教学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I |
3 |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 |
4 | 由于未及时(新生入学体检结果产生后、体育课开课前)向基础部提供特殊体质学生名单,致使体育教师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 II |
5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 III |
6 | (一)系部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所报教材数量有误,使学生在开课后未得到教材的。(二)教务处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时尚未得到教材的。 | III III |
7 |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 | III |
8 | 教室或实训室卫生状况差,又不能及时整改的。 | III |
9 | 实训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导致实训无法正常进行。 | III |